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旺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胤龍王興逢 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心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0,63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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