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原告蔡樓被告 郭胤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518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