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468號聲請人 張智威
張福文 相對人 于秀金 (原名 莊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張智威、張福文對相對人于秀金(原名莊秀金)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戶籍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而現居住在桃園市○○區○○路○○○巷○號之桃園市仁愛之家乙情,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為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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