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拾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拾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東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