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3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學上列被告謝宗學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3月13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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