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郭雁祥 兼法定代理人 郭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雁祥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 郭益成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60,186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郭益成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0,186元│105年11月10日起至│1.15%│105年12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6年4月13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6年4月14日起至│2.15%││││││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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