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桂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桂瑛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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