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柏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嗣進而施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業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之來源,並因而查獲正犯 梁登焜 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民國一0五年六月八日南市警麻偵字第一0五0二九五五0三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二十一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觀勒紀錄、毒品前科、惟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