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87年偵字第4557號被告甲○○之肅清煙毒條例等一案經貴院以87年度訴字第698號判處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2公克,包裝重
0.1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69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該扣案海洛因(淨重0.12公克,包裝重0.1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係違禁物甚明。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則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