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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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354號債權人 黃正清 上列債權人黃正清因與債務人華紅酒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正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華紅酒莊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為獨資,則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徐聰永 即華紅酒莊」。
二、請提出債務人華紅酒莊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徐聰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