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沈仲敏 代理人 鍾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民眾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6月12日(星期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范升福┌──────────────────────────┐│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八六ND○○六一││││①│台光電子材料股份│二四○一五│1│1000│││有限公司││││├──┼────────┼───────┼──┼───┤│││八七NX○○○六││││②│同上│二三九一○│1│150│││││││├──┼────────┼───────┼──┼───┤│││八八NX○○○七││││③│同上│四三○一○│1│239│││││││├──┼────────┼───────┼──┼───┤│││八九NX○○○七││││④│同上│八一一一七│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