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16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596公克,驗後淨重0.105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
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淨重0.1596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6年3月7日安鑑字第0960000323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堪認該晶體確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2級毒品,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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