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即 陳榮輝 律師被告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罪一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次訊問後,即被羈押,且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訴並於同年月十五日由法院裁定羈押,迄今已逾四月餘,其間法院並未依法開立延押裁定書,為此聲請撤銷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且禁見之必要,而執行羈押,此有本院押票回證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八0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案,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算刑期等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執助戊字第一九四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查,是原羈押期間既已屆滿,被告並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另案中,則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