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顏秀雲 被告 崔茂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對被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540元,應補繳裁判費118,3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於106年8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