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東交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東交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衣志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案由欄「偵速」應更正為「速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偵速」,顯係「速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