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懿原名黃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鈞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36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4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