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269號
上 訴 人  卓衍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哀金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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