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伊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集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零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壹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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