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黃湘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欣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000元(薪資47,000元、資遣費564,000元、損害賠償金150,
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元。惟原告其中請求給付薪資47,000元之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8,112元【計算式:8,370×47,000/761,000×1/2+8,37
0×(761,000-47,000)/761,000=8,11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