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唐葳綸 被告 楊述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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