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3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斗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斗簡字第201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6月4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竊盜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5年12月23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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