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7號債權人四季旅建築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啟成 債務人 陳濟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9,3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係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84,785元及利息,惟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之高雄九如二路郵局44號存證信函(即催告函),上載催告金額為79,315元,二者乃有差額「5,470元」,而本院請債權人補正上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以及就所增加之差額「5,470元」,亦補正已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之釋明文件,然債權人嗣僅提出債務人所寄發之律師函(內容為關於79,315元之爭議),未能提出關於差額「5,470元」之釋明文件,故本院爰僅於79,315元及債權人所主張之約定利息部分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並駁回其餘部分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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