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82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