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成簡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C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不
足2,53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9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經查,本
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各1紙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成功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