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蔡菀庭 原名: 蔡美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4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1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 蔡菀庭(原名: 蔡美祺 )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葉美利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葉美利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
陸萬 元,餘款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
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對第三人(即聲請人之僱傭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之請求權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