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調字第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蔡菀庭 原名: 蔡美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4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1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 蔡菀庭(原名: 蔡美祺 )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葉美利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葉美利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
   陸萬 元,餘款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
  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對第三人(即聲請人之僱傭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之請求權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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