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35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1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彭美惠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 陸仟伍佰 肆拾壹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