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208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元(上訴請求被上訴人
按月給付租金20,000元,租期未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以2
期租金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