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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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7號聲請人即原告 葉怡芳 相對人 羅垣釧 (即 羅源泉 之繼承人)
羅煌棋 (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羅素玉 (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黃羅素秋 (即羅源泉之繼承人)被告羅源泉(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被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起訴後,被告羅源泉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 羅黃銀花 已先死亡,子女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被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