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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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紀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7,78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70,000元│民國88年10月11日│ZB0000000│├──┼──────┼─────────┼──────────────┤│002│59,200元│民國88年9月30日│ZB0000000│├──┼──────┼─────────┼──────────────┤│003│91,380元│民國88年10月20日│AH0000000│├──┼──────┼─────────┼──────────────┤│004│93,200元│民國88年11月1日│AH0000000│├──┼──────┼─────────┼──────────────┤│005│48,000元│民國88年11月10日│ZB0000000│├──┼──────┼─────────┼──────────────┤│006│48,000元│民國88年11月10日│ZB0000000│├──┼──────┼─────────┼──────────────┤│007│48,000元│民國88年11月10日│ZB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