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麗月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擔保之債權與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債權是否同一。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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