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 鄭毓孟
鄭毓儒
一、債務人鄭毓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毓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毓儒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