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9號106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江鈴鈺
郭玉美 被告 潘偉銘
廖進益 黃上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經原告江鈴鈺對被告潘偉銘及黃上綝;原告郭玉美對被告潘偉銘、廖進益及黃上綝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等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