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順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順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趙順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08年6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年4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審訴字第23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復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而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於108年6月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並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477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1月2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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