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安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安戎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7公克),經送鑑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為緩起訴處分,職權送再議後,亦經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該案扣案之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0.37公克,驗前淨重0.1486公克,驗餘淨重0.143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刑案現場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考(見毒偵字第2411號卷第22至26、28、31至34、59頁),足認該包粉末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而留有毒品殘渣,依現行技術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樣用罄之毒品0.0051公克,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前開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