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管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容 即祭祀公業 張裁 同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6,6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