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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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被告上開所犯竊盜罪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7年9月8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771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771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97年9月15日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