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債務人「 張林阿 馼」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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