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偉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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