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葉菊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彬 訴訟代理人 劉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函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函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宜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