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告 游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游本圳
游本田 游 施翠貞 呂秀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本圳、游本田、游施翠貞、呂秀美、游勝雄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萬3,8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志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聲明第一項:移○○○區○○段2688、2689建號房地持分之1/4【(000000+296400)房屋評定現值+(1335.09×32046/481255×84806)土地公告現值】×1/4=0000000元
2.聲明第二項:移○○○區○○段2690建號房地持分之1/4【(000000)房屋評定現值+(1335.09×8002/481255×84
806)土地公告現值】×1/4=510328元
3.聲明第三項:移○○○區○○段2691建號房地持分之1/4【(000000)房屋評定現值+(1335.09×8138/481255×84
806)土地公告現值】×1/4=515852元
4.聲明第四項:移○○○區○○段2685、2686、2687建號房地持分之1/4【(000000+139800+142100)房屋評定現值+(1335.09×24142/481255×84806)土地公告現值】×1/4=0000000元
5.聲明第五項:租金712500元
6.聲明第六項:代墊費17889元
7.總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