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09號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號(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已繳納上訴裁判費,惟上訴人最初提起反訴時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