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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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9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國賓 即鴻賓汽車維護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契約書影本(台端聲請狀未附)。
三、請求金額之明細及計算式。
四、債務人鴻賓汽車維護廠之最新商業抄本及吳國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