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錦郎
蕭志豪蕭義隆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錦郎、蕭志豪、蕭義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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