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漢民本件被告胡漢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