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292號債權人立麒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 債務人圓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又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 楊祺俊 (原名: 楊博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扣押楊祺俊(原名:楊博智)於債務人圓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對債務人核發扣押及移轉楊祺俊(原名:楊博智)之薪資債權命令,嗣債務人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則尚難認此執行命令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使案外人楊祺俊(原名:
楊博智)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發生移轉予本件債權人之效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執字第110065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上開薪資債權既尚未移轉於債權人,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