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勞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 張淑姬
劉麗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被上訴人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被上訴人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成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