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上訴人俄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被上訴人 姚雅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上訴人姚雅寧」、「被上訴人俄台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俄台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姚雅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趙雪瑛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