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04號原告 劉張寶貴 法定代理人 劉蓮吉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被告 劉建展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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