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90號聲請人 陳美華 代理人 王緯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統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