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被告陳 昱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9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3年7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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